来源:媒体滚动
来源:金融时报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就保险业常见的假冒身份、怂恿退保、诱导代理等5大退保“套路”向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这已不是今年内监管部门首次就这一问题发布风险提示。近期,包括上海、江苏、四川、新疆等多地在内的银保监局、金融局发布公告,就“全额退保”“修复征信”等常见诈骗手段向消费者作出风险警示。此前,银保监会也曾多次发布关于防范“代理退保”等“退保黑产”风险的公告。
“代理退保”是指个人或团体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由,采取恶意投诉举报或者组织、指使、教唆、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不法分子往往以此收取高额手续费,主要涉及传统寿险、健康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退保黑产”则是指违法的“代理退保”行为专业化、规模化后形成的黑色产业链。
银保监会曾表示,此类非法代理维权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一方面,“代理退保”个人或机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断消费者与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之间的正常沟通,切断消费者依法合规维权渠道,利用“信息阻断”骗取消费者支付高额费用牟利。退保后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或其他公司保险产品以赚取佣金。
另一方面,“代理退保”个人或机构为牟取私利怂恿消费者退保,利用其所掌握的消费者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更有不法团伙诱导消费者参与非法集资,一旦落入骗局,消费者资金损失难以挽回,甚至在消费者不知情情况下办理网络借贷,使消费者蒙受各种未知损失。
由此还可能产生一系列较为严重的后果,例如,消费者可能在退保后面临丧失风险保障,未来再次投保时,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将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被拒保的风险;或是“代理退保”个人或机构在代理投诉全额退费时可能造成消费者贷款逾期、保费断交等合同违约,从而形成征信不良记录或是被列入“黑名单”,进而对消费者未来的贷款、出行、就业和任职等产生不良影响。
可以说,“退保黑产”已经成为成保险业的“毒瘤”,不仅扰乱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更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两年,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退保黑产”打击力度。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将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纳入“扫黑除恶”常态化的范畴中。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主动开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险退保业务咨询、代办等经营活动,误导投保人退保,扰乱市场秩序。
尽管对于“退保黑产”,监管部门一直保持“零容忍”态度,但“代理退保”屡禁不止也反映出保险行业在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究其原因还在于保险产品设计缺陷以及销售方式粗放发展。
从产品设计角度来看,过去保险公司更多强调自身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需要,而很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产品审查,导致产品带着缺陷进入市场,为侵害消费者权益埋下巨大隐患。这就要求在消保审查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基于整个保险产品生命周期的全流程消保监控举措,对产品和服务的事前审查、事中动态监控以及事后回溯管理进行全流程监控。
从销售端来看,销售人员几乎是能唯一且全程接触到消费者的“一线员工”,在过去保险业追求规模快速扩张、销售人员大进大出的背景下,要给消费者讲清楚不同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收益分配、费用扣除等方面的不同特点,避免误导销售和违规销售,是许多资质不足的销售人员无法做到或不愿意做到的。要改变这一状况,需完善销售人员考核培训、提高准入门槛,同时改善绩效考核方式,改变唯“成绩论”的指标追求。
当然,消费者也应根据实际需求,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在遇到问题时通过正规途径反映问题、提出诉求,在购买保险产品或享受保险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直接向保险公司投诉,主张民事权益;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则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通过投诉、调解仍不能解决民事纠纷的,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