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一般指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决定性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独立性极强。
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理由不言自明,它们不会承担无限责任。
需要强调,“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就已经明确了其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这一基本规则,即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就确定了。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只是财务投资的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有限合伙”实际上讲的是“合伙有限”。
《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前提是所有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在发生故意或重大过失并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需要确定哪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任,其余的合伙人将被自动归类为无过错合伙人。这些有责任的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无过错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金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首先是一个普通合伙企业,按普通合伙的一般规则经营,只是在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时,法律会对没有过错的合伙人给予责任限制的保护,所以它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被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第56条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普通合伙在国际上对应的是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财政部鼓励事务所在英文名的翻译上用LLP来表达,以让国际同行理解。但我们认为,为准确反映这一企业形式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的涵义和位置,用中文的表达比英文的表达更加准确,叫特殊的普通合伙(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更为适合。
“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精髓是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隔离,即在保留有过错的合伙人需要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这一重要规则的同时,切断了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避免无过错的合伙人因个别合伙人的过错或违法行径而遭受灭顶之灾。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每一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书上签署自己名字的时候都必须掂量好,是否能够对工作质量负起责任。如果他做错了,他就要赔上全部的家当。而在法律上没有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脱责”,他们仍然保有专业工作的前途。这也是保护认真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的最重要的制度体现。
现代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普遍较大,合伙人人数超过百人,未来发展甚至会超过千人。比如,普华永道美国成员所的合伙人就超过了,人。如果因为一个合伙人的过错,就让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也没有人会愿意加入如此高风险的行业。这样的制度安排势必会降低行业的人才吸引力。所以,财政部吸取了国际同行的经验教训,避免了在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形式立法上走过的弯路,建议直接采用“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无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即以“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作为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