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互联网
加氢站用储氢设备装置包括设计压力不大于MPa,使用温度不低于一40℃目不高干60℃,充装高压氢气的加氢站用固定式储气罐储氢装置(储氢井)和无缝管式储气瓶储氢装置(储氢罐,储氢瓶,高压储氢罐等)。执行标准:GB_T-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一、设计、制造
1、储氢设备装置中储气罐和钢质无缝管式储气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TSG21、JB的有关规定。钢带错绕式储氢罐的设计、制造还应符合GB/T的相关规定。
2、储氢设备装置(储氢井,储氢罐,储氢瓶,高压储氢罐)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资质许可证,并应向设计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储氢装置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
3、储氢装置应进行疲劳分析。
4、储氢装置的工作压力应根据车载储氢气瓶的充氢方式和公称工作压力确定,通常不小于1.38倍公称工作压力。
5、储氢装置中管道组成件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其工作压力的1.1倍。
6、储氢装置的设计寿命(循环次数)不得低于预期使用年限内的压力循环次数。
7、储氢装置的最低设计金属温度应小于或等于使用地区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
8、无缝管式储气瓶储氢装置的瓶体不得进行焊接。
9、储氢装置(储氢井,储氢罐,储氢瓶,高压储氢罐)的制造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
二、使用管理
1储氢装置的使用管理应符合TSG21的规定。
2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储氢装置的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b)储氢装置登记卡;
c)储氢装置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d)储氢装置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
e)储氢装置维修和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等技术资料;
f)安全附件的校验、维修和更换记录;
g)相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3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储氢装置的安全操作要求以及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应符合GB/T的有关规定。
4使用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储氢装置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使用单位应对储氢装置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6使用单位应对储氢装置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应包括储氢装置安全管理情况检查、装置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安全附件检查等。
7使用单位应当在储氢装置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8储氢装置在投入运行前、检修动火作业前或者长期停用前后,均应采用氮气进行吹扫置换。
9储氢装置的动火作业应实行企业安全部门主管书面审批制度,未经安全部门主管书面审批不得擅自作业。
10储氢装置检修前,应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并经氮气吹扫置换合格后再进行检修。
11操作人员、检修人员不得随意敲击储氢装置;储氢装置运行时,不得带压维修和紧固;不得使储氢装置处于负压状态。
储氢装置(储氢井,储氢罐,储氢瓶,高压储氢罐)设计、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办理服务地区
青岛,烟台,济南,威海,潍坊,日照,东营,滨州,淄博,莱芜,临沂,济宁,泰安,枣庄,菏泽,聊城,德州,上海,深圳,重庆,广州,天津,石家庄,长春,哈尔滨,济南,呼和浩特,沈阳,乌鲁木齐,兰州,西宁,银川,郑州,太原,合肥,长沙,武汉,南京,成都,贵阳,昆明,南宁,拉萨,杭州,南昌,福州,海口,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