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企业合规,是指企业为有效防范、识别、应对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所建立的一整套公司治理体系,在本质上属于公司治理问题。[1]广义的企业合规包括作为企业治理方式的合规、作为行政监管激励的合规、作为刑事激励的合规等多重内涵。狭义的企业合规特指刑事合规,是指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经过一定时期的合规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将获得不起诉或从轻处罚的激励,此即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导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制度。限于篇幅,本文探讨的对象聚焦于狭义的企业合规。
一般认为,年是我国企业合规元年,以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和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文件的出台为代表;年是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启动年,最高检于年3月宣布在上海浦东等六家基层检察院开启首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年是我国企业合规试点持续推进年,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扩大至全国近家基层检察院;年为我国企业合规全面开展年,最高检于年4月“官宣”企业合规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立法机关或将以立法的形式对企业合规正式赋权,单位犯罪治理模式将迎来重大变革。在此情势下,有必要对企业合规基本问题形成清晰认知。鉴于此,本文对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进行梳理解读。
一、企业合规的价值
合规的价值在于合规可以创造价值,企业合规对企业、监管方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均将产生巨大裨益。最高检于年4月发布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指出,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旨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更好落实依法不捕不诉不提出判实刑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为服务“六稳”“六保”,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对企业:有效防控合规风险,助推企业可持续发展
不同于一般的法律风险,企业合规风险特指企业经营中因涉嫌违法或犯罪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风险,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有效的合规,不仅会直接预防公司的员工包括管理层被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而且会帮助公司避免发生重大的违规风险,可为公司维护稳定的经营环境以及良好的国内国际商誉等,从而间接为公司带来效益。[2]
1.“事前合规”:预防犯罪
在企业合规理论框架中,企业合规分为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事前合规有助于防控企业合规风险,预防犯罪。有效的事前合规甚至可作为企业违法阻却事由,企业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雀巢公司案”即是例证。本案判决认为,因雀巢公司构建了完善的企业合规体系,明令禁止员工违规行为,员工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系个人行为,不应追究单位责任,最终对企业免于处罚。
2.“事后合规”:从宽激励
事后合规即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机制,涉案企业承诺并积极开展相关合规整改,以期获得从宽激励。从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情况看,相当一部分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获得了不起诉的刑事激励,助推企业“改过自新”,进而获得长远发展。如最高检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第二批》之案例一,上海J公司、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过近半年的合规整改后通过评估验收,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及个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发展。
3.合规文化:增强商业信誉
不论事前合规还是事后合规,企业合规的本质目的在于完善企业合规机制,培育遵纪守法的合规文化,这将有助于增强商业信誉,提升企业竞争力。最高检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之二“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经过合规整改,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对S公司作出撤案决定。后经回访发现,S公司经营回归正规,且因S公司合规建设情况,多家公司与其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业绩实现翻番。
(二)对监管机关:创新企业犯罪治理模式,落实“不捕不诉”等司法政策
1.创新企业犯罪治理:由“对抗”转向“合作”
根据“水波理论”,“起诉一家企业,相当于宣告其死刑”,起诉单位和惩罚单位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商业伙伴流失、生产经营停滞、上市资格被取消、营业执照被吊销等灾难性附带后果,而且会严重损害公司的投资者、雇员、客户等无辜第三人利益。[3]鉴于此,规制单位犯罪,预防比惩治更重要。企业合规激励机制意味着司法对涉企犯罪偏重刑罚惩治的导向转轨,实现涉企犯罪司法处理的多元化。企业犯罪的控制和治理责任部分地转移给了企业,企业犯罪治理由传统对抗模式转向合作治理模式。
2.践行“不捕不诉”等刑事司法政策
企业合规实际上是对企业犯罪轻缓化司法政策的具体落实:程序上,审查起诉阶段,原本适用于轻罪的相对不起诉开始适用于企业,探索并建立让涉罪企业分流出罪的暂缓起诉程序;实体上,企业合规计划成为刑罚的替代,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这两点已经成为刑事法治应对企业犯罪的制度化发展趋势。[4]
(三)对社会: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企业合规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控合规风险,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而深层价值则是社会治理方式转变,有助于推进企业依法治理,从而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主体发展中所面临的政策、制度、文化等系统环境的总称,涉及多学科、多领域内涵要求。从法治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看,营商环境的优化需要走法治化道路,法治是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保障。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其核心在于处理好政府监管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市场各主体行为均应纳入法治化轨道。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包括政府监管部门等公共机构、企业组织体、个人、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而言,公共机构与企业组织体是主要参与者,公共机构依法行政,企业合规经营,则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到渠成。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对企业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企业合规建设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两者在价值内涵层面存在密切关联,均是新型社会治理方式,践行国家治理法治化道路。
二、企业合规实践适用
为指导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最高检联合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于年6月颁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鉴于实践中大多企业合规工作的开展涉及第三方机制的运用,《指导意见》可谓指导企业合规实践的纲领性规范,本部分基于《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合规的实践适用进行梳理。
(一)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
《指导意见》第三条指出,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1.单位犯罪适用,单位中个人犯罪也适用
企业合规的深层价值之一在于重构单位犯罪治理模式,单位犯罪当然适用企业合规机制,且案件类型包括企业经济活动涉及的各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需要探讨的是,单位中的个人犯罪是否适用企业合规?对此,《指导意见》第三条予以了明确。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也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下的企业合规。实践中,监管方在评估个人犯罪是否适用企业合规时,应紧扣“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这一核心要件。
2.轻罪适用,重罪也适用
从最高检发布的两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看,大多案件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但也有极个别案件突破了“轻罪”的范畴。本文支持重罪轻罪均适用企业合规的观点。从制度内涵看,企业合规并非对企业犯罪的简单原谅,而是企业犯罪的新型治理方式,本身不区分重罪轻罪。从域外经验看,企业合规的适用也并无犯罪轻重的限制。此外,企业合规机制不是对企业重罪的放纵,而是通过使企业付出代价获得重生。[5]
(二)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
关于企业合规的程序开展,既可以由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依职权直接启动(“简式合规”),也可以商请适用第三方监管机制。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1.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是适用企业合规机制的大前提。最高检《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亦明确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督促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企业合规从宽制度的具体构建,需从企业认罪认罚的方式、从宽的种类、认罪认罚有效性审查及配套机制等方面展开。[6]
2.涉案企业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
涉案企业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启动企业合规机制的基本要求。企业合规整改机制助力企业“改过自新”,这需要涉案企业主动积极参与,需要企业承诺完善合规机制建设。
3.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三方机制是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程序保障,适用该机制与否由企业自愿选择。企业合规机制运行过程中,第三方监管方充当检察院助手及企业合规监管人双重角色,本质目的在于帮助涉案企业实现有效合规整改。
(三)关于域外企业合规“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反思
根据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效应,涉案企业经合规整改并通过评估验收合格后,检方可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即涉案企业通过有效合规整改获得无罪的处理结果。需要思考的是,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如何处理呢?在欧美国家,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多为大型企业,在诉讼实践中形成了“放过企业,但要严惩责任人”的制度设计和理念。而在我国企业合规试点实践中,从最高检所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看,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既放过企业又放过个人”。[7]该“双不起诉”策略引发“企业合规不公正”的质疑。
本文认为,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实践中采取“双不起诉”策略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是在综合考量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基础上本着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这一出发点给予涉案企业及个人的宽大合规激励策略,但在未来企业合规制度构建中,可以采取差异化激励策略。对于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当然可以对涉案企业与责任人员同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对于重罪案件,宜采取分案处理策略: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涉案责任人员单独提起公诉;以直接责任人员对企业合规整改作出贡献为根据,对其提出宽大量刑建议。[8]
三、打造合规计划的原则与标准
企业合规出罪机制的关键在于打造有效合规计划。企业合规的核心要义,是通过对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予以不起诉、暂缓起诉、从轻处罚等刑罚激励,促进公私合作,共同预防违法行为。合规计划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与准确性,在微观上直接影响到企业能否合法、合规地持续发展,在宏观上间接影响到社会治理的成效。[9]
(一)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价原则
《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队标准第四条指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应遵循全面性原则、差异性原则、明确性原则、可证实性原则、引导性原则。《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强调,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客观公正、专业有效、实时精准等原则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综合以上规范,本文归纳打造有效合规计划应遵循全面性、有效性、差异性三大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合规计划应当是包含制定并有效实施的全面动态式计划,该原则为打造企业合规计划应坚持的首要原则。合规计划有专项计划与全面计划之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一般应从专项合规计划做起,即基于涉案合规风险类型定制针对性的合规方案。不论哪一类合规计划,均应贯彻全面性原则,均应当包括合规计划建立、实施、运行、维护、持续改进等的全过程。
2.有效性原则
合规计划应贯彻有效性原则,避免“纸面合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根据陈瑞华教授观点,为实现有效合规整改,宜引入四项合规整改要素:一是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停止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刑事追诉行动,采取补救挽损措施,处理责任人;二是查找犯罪原因,发现造成犯罪发生的制度漏洞、管理隐患和治理结构的缺陷;三是针对上述漏洞、隐患和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切断犯罪发生的因果链条,避免同一犯罪的再次发生;四是建立一种整体的、全面的和长远的预防犯罪机制,引入有针对性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10]
3.差异性原则
所谓差异性原则,是指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企业在打造合规计划时应结合自身特性,避免千篇一例的“样板合规”。即,企业合规计划的打造应结合涉案企业所面临的合规风险、经营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考量。如关于合规组织建设,大型企业一般需要具备完善的合规部门,而小微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合规专员或外聘合规顾问的方式开展合规管理。
(二)合规计划有效性基本标准:合规三要素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该规定指出了合规计划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可称之为合规计划有效性基本标准或技术标准。
1.合规制度
合规制度主要包括合规章程、员工合规手册制度等制度体系。合规章程既是全体员工的合规行为指引,又可在合规风险爆发时起到切割企业与员工责任的独特功效;员工手册制度通过清晰界定各岗位员工权责,给企业员工行为提供更具体的合规指引,有助于推动企业全员的合规履责。
2.合规组织
合规组织一般包括合规管理委员会、首席合规官、合规部、合规专员等多级架构。如前所述,合规组织的构建应贯彻差异性原则,不同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进行个性化建设: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一般可成立专业合规部门并设置首席合规官员,而更多中小企业通过设置合规专员也可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合规建设。
3.合规程序
(1)合规风险预防机制。合规风险预防机制是事前防范合规风险的流程体系,一般包括合规风险调查和合规培训两种方式。合规风险调查要求涉案企业需要针对各项业务活动和交易主体开展合规风险调查,排查潜在违法违规风险。合规培训则起到宣贯合规政策、激活合规流程、培养合规技能的关键作用。
(2)合规风险识别机制。合规风险识别机制是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体系,主要包括合规风险评估、合规审计、合规举报等多项措施。如涉案企业应当开通举报热线、网站、邮箱等多种举报途径,并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营造便捷、安全、高效的合规举报机制。
(3)合规风险应对机制。合规风险应对机制是事后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体系,涉案企业应当建立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奖惩制度和持续改进制度。在合规风险爆发后立即查明违规事实和责任人,在开展损害补救和制度修复工作的同时,对责任人进行严厉惩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二)合规计划有效性高度标准:合规文化
企业合规建设的高度标准是培育合规文化,可称之为企业合规有效性核心标准或实质标准。[11]合规文化属于“理念”、“价值”层面内容,要求企业全体员工知晓合规建设的重要性并积极主动落实相关合规要求,进而形成良好的企业合规文化氛围。合规文化建设要求员工的外在行为与内心操守均符合企业合规的要求,企业合规应从被动的“要我合规”转变为主动式“我要合规”。合规文化具有抽象性特点,但并非无从“入手”,合规文化的打造是有一定方法可循的,本文提出打造合规文化三步走策略:第一步,领导层重视;第二步,循序渐进策略;第三步,强化检查监督。
1.领导层承诺
合规文化在本质上是理念问题,一家企业合规制度推行效果的关键在于其领导层是否认知企业合规的重要性、是否愿意投入一定成本大力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因此,培育企业合规文化需要领导重视并承诺完善相关合规建设。此外,当领导层树立了企业合规理念,会在经营管理中更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