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香洲区全面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强化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治理,
对各行业领域组织开展整治行动,
并集中整治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一起来看看这些典型案例。
1
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对香洲某打印耗材商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年12月5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香洲某打印耗材商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商行存在以下隐患:1、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不足;2、拆盒工作台旁边一处插座为非防爆插座,且插座积尘严重;3、车间积尘严重,未及时规范清扫粉尘。该商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车间积尘严重
未使用防爆插座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2
香洲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对珠海某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年10月25日,凤山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检查珠海某建设有限公司所承建的项目时,发现切割机电线破损未及时更换,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切割机电线破损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3
香洲区翠香街道办事处对珠海市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年10月31日,翠香街道执法人员对珠海市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名工作人员正在使用叉车(有铲斗)进行作业,其中一名作业人员站立在铲斗上进行货物搬运工作,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经现场调查询问,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叉车货叉违规站人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
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行政处罚案
年11月14日,香湾街道执法人员前往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兴业快线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该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5
香洲区拱北街道办事处对珠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政处罚案
年12月6日,拱北街道办事处对珠海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某项目现场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经调查,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香洲区狮山街道办事处对珠海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工人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年12月8日,狮山街道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珠海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工人在进行焊工特种作业时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执法人员责令其当场整改,并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人无证上岗工作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编辑:李方彪
初审:杨莹、胡诗琦
复审:王彪
素材来源:香洲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