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阁防止逃逸式离职切断腐败新通道

案例

一个时期以来,个别领导干部为了对抗高压反腐,妄图通过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等方式,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比如,浙江省嘉兴市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沈建阳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自年1月提前退休后,沈建阳不仅违规兼职取酬,还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再比如,重庆市九龙坡区原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姜廷宪提前退休。他之所以选择终止仕途,是因为打了“赚大钱”的算盘。姜廷宪先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龙坡区旅游局担任“一把手”。任职期间,姜廷宪在工程承揽、施工矛盾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退休后,他将收受的大部分贿赂款用于经营重庆万花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并逐渐从“幕后老板”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部分贿赂款还是姜廷宪任职期间与商人老板约定的“好处费”,待姜廷宪退休后予以兑现。

从本质上讲,“逃逸式”离职不同于正常的领导干部退出机制,而是一种新型的腐败通道。这些行为之所以具有“逃逸”性,其要害在于腐败官员企图把辞职、离职或退休作为护身符或挡箭牌,给自己的腐败行为穿上隐身衣。表面上是“逃逸”公职,其实质是腐败的遁形。

采取“逃逸式”离职具有三种动机:

一是规避动机,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存在违纪违法行为,通过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实现所谓的“安全着陆”,并把在职期间的腐败资金“洗白”。

二是兑现动机,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并没有马上获取腐败收益,在其辞职、离职或退休后以各种合理形式加以兑现。

三是谋利动机,腐败官员辞职、离职或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获取高额报酬。这些行为无疑为新型腐败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方便。

“逃逸式”离职具有衍生性。面对高压反腐态势,一些领导干部改变原先的腐败手法和方式,利用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或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时间差”实施“期权腐败”,或者利用职务便利到企业谋取职位、高薪就业。如此,衍生出新的腐败形式,助长政策腐败、利益输送、官商勾结等,加大隐形腐败的查处难度。“逃逸式”离职具有隐蔽性。辞职、离职或退休本是领导干部应有的权利,是公职人员队伍的自然更新。但在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用合理的权利来掩盖自己的腐败行为,把赤裸裸的腐败交易隐藏在离职之中,“在位不收退休收”“在岗不收离岗收”,利用制度监管漏洞来寻求规避惩治之策。“逃逸式”离职具有投机性。个别领导干部误以为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离开岗位,不再担任公职,其个人就不会被列入重点反腐对象。这样的“逃逸”想法和行为具有投机性,无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逃逸式”离职问题的出现,说明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腐败干部仍心存侥幸,寻求自保和对抗组织审查。我们不能放松反腐败的节奏,需要不断调整反腐败策略和方法。

针对“逃逸式”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提出“三年两不准”要求,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九十七条进一步作出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或者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则明确提出,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矩,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党内法规也作出相应限制规定。

从以上案件可以发现,一些领导干部利用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为自己留后路并非个案。这说明,针对在职领导干部的监管方式并不一定适用于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人员,有些监管措施“失灵”,无法“对症下药”和实行“靶向治疗”,导致一些“逃逸者”成为“腐败呆账”。监管“逃逸式”离职是当务之急,也是消除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关键。“逃逸式”离职存在的空间就在于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惩治不及时等。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着眼领导干部的全周期管理,重视辞职、离职、退休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人员原有职务、岗位和部门特点,分层分类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从顶层设计上完善领导干部退出机制,在国家层面推进利益冲突立法,出台专门法规明确离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细化离职人员管理、明晰责任主体的职责等内容。完善离职人员的行为限制制度,切断离职人员利用权力余热在原单位谋取私利,对于违规打听、说情、干预、过问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完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退休从业、轮岗交流等制度规定,加强重点人群的备案管理,督促辞职、离职、退休人员严格自律。

严格离职前管理。严格离职前审计,对于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全面“体检”,从审计中查找经济责任背后的问题性质,查清可能存在的个人经济或责任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作为党组织是否同意领导干部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的前置性条件。防止“带病离职”“带病退休”,明确限制性条件,规范领导干部主动辞职、离职和提前退休申请和审批程序,结合日常监督和近期工作情况,对离职申请实行严格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者要启动核查机制。所有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等信息要实行公示,让离职信息有迹可循,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特别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

严格离职后管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后管理,强化行为跟踪监测,从源头上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加强对限制期内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人员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监督管理盲区,参考在职人员行为规范也同样要求领导干部离职人员及时报告从业、职务、报酬、投资、行业等情况,严格审核其中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是否利用原工作业务、是否符合市场公平原则等。实行领导干部离职后限制清单制度,列出重点风险领域和行业、重点限制行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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