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安全监督和管理

7月12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发布《保定市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安全监督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涉及氢能生产、经营、运输环节以及监督管理等共7章91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全链条提出较为具体的安全要求,推进保定市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健康高质量发展,确保产业链条安全稳定。

《办法》包括“涉氢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氢能生产环节安全要求、氢能经营环节安全要求、氢能运输环节安全要求、监督管理”等内容,是对《保定市氢能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重要支撑。《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促进氢能技术提升和突破、产品示范推广、基础设施配套等氢能全产业链发展,对保定市抢抓氢能产业黄金发展期,快速形成网络和规模效应创造安全稳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原文如下:

保定市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安全监督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保定市氢能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强力推进我市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健康、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碳中和产业之都”,确保产业链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条中,从事氢能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为涉氢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涉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第四条涉氢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涉氢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本办法各章节的适用范畴:涉氢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指涉氢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氢能生产、经营、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氢能生产环节安全要求指采用相关工艺制氢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氢能经营环节安全要求指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加氢站在日常经营中的安全要求。氢能运输环节安全要求指氢从生产企业运送到销售终端过程中应遵循的安全要求。第二章涉氢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七条保定市行政区域内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中建设的生产、经营氢能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保定市氢能产业整体布置和规划,按照行业发展规划管理。第八条涉氢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手续。第九条涉氢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条涉氢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生产、经营、充装等许可证书,证照过期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或经营。第十一条涉氢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氢能生产、储存活动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二条涉氢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涉氢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十三条涉氢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氢能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氢能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十四条涉氢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五条涉氢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第十六条涉氢企业应按规定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和实施。涉氢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第十七条涉氢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十八条涉氢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九条涉氢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涉氢企业应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二十条氢能生产经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二十一条氢能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涉氢企业应当根据氢的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防火、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应建立台账。第二十三条涉氢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运行和定期检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可能出现氢气泄漏或液氢溢出的位置及氢气可能积聚的位置应按现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在可能引发火灾的位置应按照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特种火灾探测器》(GB)的有关规定设置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火灾探测器应定期检验,建立台账。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第二十五条涉氢企业应当在涉氢系统界区进出口处、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上以及有相关规定的其他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设置、使用应符合现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涉氢企业在设备检修中涉及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第二十七条涉氢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信息档案,包括制氢工艺、储存、输送、使用氢能的信息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应急救援档案等。第二十八条涉氢企业应在满足生产运行需求的前提下,控制储存和使用中氢的用量;减少处于危险环境中作业人员的数量,并缩短滞留时间;严禁氢/空气(氧气)混合物在密闭空间积聚;确定氢系统的爆炸危险区域,确保区域内无其他杂物,通道畅通。从事氢能生产活动的企业,其生产装置区内不应存在中央控制室、交接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第三章氢能生产环节安全要求第二十九条氢能生产企业的设计、施工、生产、储存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氢气站设计规范》(GB)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三十条水电解制氢装置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现行《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氢气站设计规范》(GB)等相关规范的规定。水电解制氢系统应设置压力调节装置以维持电解槽出口氢气与氧气的压差,装置的氢出气管和氢气总管之间、氧出气管和氧气总管之间,应设放空管、切断阀和取样分析阀,放空管应配阻火阀,系统设有原料水制备装置和碱液配置、回收装置。化石能源制氢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氢气站设计规范》(GB)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氢气站[1]总平面布置以及氢气站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氢气站设计规范》(GB)的要求。氢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根据建筑物耐火等级划分为12m至16m不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距离架空电力线不小于1.5倍电杆高度。氢气站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同时应保证抗火℃不少于0.25h。氢气站与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m,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m。第三十二条氢气站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避免使用易导致氢积聚的结构,通风良好,风机需采用防爆网机。氢气站应设置氢气检测报警装置,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有关规定设置泄压装置。第三十三条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氢气泄漏的连接方式。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室内氢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地沟的措施。在氢气管道与其相连的装置、设备之间应安装止回阀,界区间阀门宜设置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来自装置、设备的外部火焰回火至氢系统。第三十四条氢气和氧气设备、管道的法兰、阀门,室内外架空或埋地敷设的氢气管道和汇流排及其连接的法兰等连接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跨接和接地。制氢系统的所有金属外壳、金属管道、金属底座和框架及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均应接地。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第三十五条处于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缆和导线均应按照现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以及《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防爆要求进行管理。第三十六条各种设备、管道及支柱、阀门要统一编号,管道安全标识应符合现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的规定,管道上应标明介质及其流向。第三十七条氢能生产企业的室内外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氢能生产企业中控室应一体化联网。制氢系统的自动控制系统应对主要工艺参数进行集中监控和自动调节,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其应及时报警、停车并进行妥善处理。氢能生产企业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视频图像、指标参数应实时上传至行业主管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开展倾斜摄影三维建模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水平。第三十九条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率投用率应达到%。第四十条氢能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以上职称,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准入职。第四十一条氢能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氢能生产企业应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氢能生产企业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四十二条氢气罐[2]总平面布置,以及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氢气站设计规范》(GB)的规定。氢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根据氢气罐总容量划分为25m至40m不等;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根据建筑物耐火等级和氢气罐总容量划分为12m至35m不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根据氢气罐总容量划分为25m至40m不等;距离架空电力线不小于1.5倍电杆高度。氢气罐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同时应保证抗火℃不少于0.25小时。氢气站与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m,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m。第四十三条氢气罐应符合现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的要求,设置放空阀、安全阀等安全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确保可靠。氢气罐放空阀、安全阀和置换排放管道系统均应设排放管,并应连接装有阻火器或有蒸汽稀释、氮气密封、末端设置火炬燃烧的总排放管。罐区应通风良好,设有防撞围墙或围栏,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氢气罐应安装防雷装置及静电接地设施,装置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档案。第四十四条氢气柜钟罩高度位置应有标尺显示高低(储量),并设置超高、过低位置报警装置;氢气柜水封应保证有足够的水位,防止氢气柜因缺水而逸出气体,并应有防止水封结冰的措施;进出氢气柜的氢气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水封。氢气柜应安装在避雷保护区域内,应安装安全阀、压力超高自动排放装置等安全设施,并应设置自动切断装置以确保氢气柜泄漏时能自动切断气源。氢气柜应有静电接地设施,气柜本体及静电接地等安全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查、维修,建立档案。第四十五条氢气设备应严防泄漏,所用仪表及阀门等零部件密封应确保良好,定期检查,对泄漏的部位及时处理。氢气系统设备运行时,禁止敲击、带压维修和紧固,不得超压。禁止处于负压状态。第四十六条氢气管道安全要求参照制氢系统的管道安全要求。第四十七条氢气罐、充(灌)装站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做到平整、耐磨、不产生静电、不发火花。人员操作时不得使用铁制工具。第四十八条与氢气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第四十九条液氢储存容器及管道应符合现行《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中的相关规定,属于特种设备的还应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应设有绝热效果良好的绝热系统和安全泄放装置;汽化器及其管路应设有超压泄压保护装置。在汽化器排气处应采取措施避免液氢流入其他设备中,汽化器应设有防止氢气回流装置。第五十条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四章氢能经营环节安全要求第五十一条加氢站[3]的等级划分:一级站储氢罐总容量为kg(不含kg)~kg,且单罐容量不大于kg;二级站储氢罐总容量为0kg(不含0kg)~kg,且单罐容量不大于0kg;三级站储氢罐总容量小于等于0kg,且单罐容量不大于kg。第五十二条高压储氢加氢与加油合建站,液氢储氢加氢与加油合建站,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与C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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