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经理部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促进工程项目设备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结合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机械设备是指直接用于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的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不包含办公、生活、试验、测量等设备。

第三条进入现场的设备,包括自有设备、业主提供设备、外租设备和协作队自带设备,均纳入项目经理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设备标准化管理工作围绕满足项目施工要求,保证设备使用安全,降低设备使用成本,提高工程项目经济效益等方面开展工作,并据此制定标准,明确职责,规范流程,科学管理。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设备资源配置,设备进场及验收,设备使用、保养、维修,设备安全管理,设备成本管理,设备退场管理,设备内业管理,检查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设备管理是项目经理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项目业务与经济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施定期考核。项目内部考核由项目经理或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物资设备部牵头,安质环保部、合同成本部、工程管理部、财会部等部门参与,每月开展一次。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设备制度、办法(含考核)、职责、流程等由物资设备部拟定。与公司相关规定不符或结合项目特点增加部分,经部门审核、党政联签并报公司审批后公布实施,由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并督促执行。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的设备特别是新进大型特种设备的作业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等由物资设备部拟定。与公司相关规定不符或结合项目特点增加部分,经部门、总工程师、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审批后公布实施,依据分级权限由总工程师或物资设备部负责进行教育培训、技术交底并督促执行。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当月设备管理情况,包含台帐变动情况、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安全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成本分析情况、检查考核情况等,应由项目经理部所辖各单位(部门、作业队、班组)形成报告并经其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物资设备部,由物资设备部汇总整理后于每月30日前报公司。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二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配备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一)合同金额万元以下、或设备保有价值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理部,可配置设备管理专、兼职人员。

(二)合同金额万-1亿元、或设备保有价值万-万元的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三)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或设备保有价值超过万元的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专职管理部门。

(四)项目经理部保有制运架梁设备、铺轨设备、盾构设备、t及以上起重设备,以及公司规定的其它大型特种设备的,必须配备大型特种设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条项目经理是现场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设备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本项目设备配置计划并签字确认,经公司审批后及时组织设备进场。

(二)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审核本项目设备管理制度、办法(含考核)、职责、流程等,经公司审批后监督执行并按月组织检查考核(部门、作业队、班组等)。

(三)根据公司设备管理要求及项目施工特点,确定设备管理、操作、维修等具体岗位、人员并确保其及时到位;督促对设备管理、操作、维修等相关人员进行岗前教育、技术培训与考试考核。

(四)负责签订公司授权范围内非固定资产设备(如小型机具等)购置合同;负责签订公司授权范围内外租设备合同;负责协作队伍自带设备的进场状态报告(规格型号、随机工具、技术资料、持有证书、技术状况等)、价值评估报告(进场价值、摊销比例等)的审核并签字确认。

(五)督促开展对项目大型特种设备的专项管理。

(六)负责审核项目设备报废申请、报废处置方案并签字确认,经公司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处置并经公司授权后签订处置合同。

(七)督促对项目设备成本按月进行分析与核算;批准设备经济性分析、核算报告以及整改计划并督促实施。

(八)牵头组织项目内部对设备故障、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处理,按公司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现场紧急措施。

(九)为设备进场验收、安装拆除、安全使用、维修保养等提供人员、物资、工具、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并提供符合安全、质量、环保、健康等要求的作业场所;

(十)其他为保证设备正常管理与安全使用等必要的行政方面的支持、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责。

项目经理可将上述部分职责授权分管领导(如副经理)负责,但是不能免除项目经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党委书记是现场设备管理的重要责任人,对现场设备管理负主要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本项目设备管理制度、办法(含考核)、职责、流程等并实行党政联签,经公司审批后监督执行并督促项目按月开展检查考核。

(二)确定设备管理、操作、维修等具体岗位、人员并实行党政联签;对设备管理人员特别是部门负责人进行岗前谈话、党性教育等。

(三)对公司授权范围内非固定资产设备(如小型机具等)购置合同进行审核与党政联签;对公司授权范围内外租设备合同进行审核与党政联签;监督协作队伍自带设备进场状态、价值评估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有无违规操作。

(四)监督项目大型特种设备专项管理情况。

(五)负责对项目报废设备处置方案进行审核,经公司审批后监督处置程序是否依法合规,对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处置合同实行党政联签。

(六)督促对设备成本按月进行分析与核算;审核设备经济性分析、核算报告并实行党政联签,督促制定设备经济性整改计划并及时实施。

(七)参与项目内部对设备故障、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并监督其程序是否依法合规。

(八)为设备进场验收、安装拆除、安全使用、维修保养等提供人员、物资、工具、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并提供符合安全、质量、环保、健康等要求的作业场所。

(九)其他为保证设备正常管理与安全使用等必要的党委方面的支持、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责。

党委书记可将上述部分职责授权副书记负责,但是不能免除项目书记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分管领导(如副经理)是现场设备管理的重要责任人,对现场设备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依据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调查情况等,督促制订本项目设备配置计划,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项目领导审核并报公司审批后及时组织设备进场。

(二)根据项目施工特点,督促物资设备部及时制订本项目设备管理制度、办法(含考核)、职责、流程等,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项目领导审核并报公司审批后监督执行,按月组织检查考核(部门、作业队、班组等)并督促整改。

(三)研究并提出设备管理、操作、维修等具体岗位及人员配置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确保其及时到位;负责对设备管理、操作、维修等相关人员进行岗前教育、技术培训与考试考核。

(四)负责公司授权范围内非固定资产设备(如小型机具等)购置对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审核与招标谈判,提出供应商建议名单,组织合同评审;负责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租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审核与招标谈判,提出供应商建议名单,组织合同评审;审核协作队伍自带设备进场状态报告(规格型号、随机工具、技术资料、持有证书、技术状况等)、价值评估报告(进场价值、摊销比例等)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项目大型特种设备的专项管理,包含安装拆除、型式试验、登记取证、分级验收、定期检验、安全使用、大项修、技术改造等。

(六)负责组织与审核设备报废申请、报废处置方案,经公司审批后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标竞价提出处置建议,经审批后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七)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对设备成本按月进行分析与核算;审核设备经济性分析、核算报告以及整改计划,经审批后督促实施。

(八)负责组织项目内部对设备故障进行调查、分析与处理;参与项目内部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九)为设备进场验收、安装拆除、安全使用、维修保养等提出人员、物资、工具、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建议,经审批后组织落实。

分管领导(如副经理)可经项目经理书面授权后,行使被授权的项目经理部分职责,并对该部分职责承担责任。

第五条总工程师是现场设备管理的重要责任人,对现场设备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依据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调查情况等,督促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及时制订本项目设备配置计划,包括规格型号、数量、进出场时间等,并对配置计划的准确性、适用性负责。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核项目设备特别是新进大型特种设备的作业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负责重大设备安装与拆除方案的编制、审核与技术交底。

(三)负责项目研制设备、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方案编制、审核,经公司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参与对设备管理、操作、维修等相关人员进行岗前教育、技术培训、技术交底与考试考核。

(五)参与公司授权范围内非固定资产设备(如小型机具等)购置对设备供应商的招标谈判,重点审核其技术性能与参数;参与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租设备供应商的招标谈判,重点审核拟外租设备的技术性能与参数;审核协作队伍自带设备进场状态报告(规格型号、随机工具、技术资料、持有证书、技术状况等)、价值评估报告(进场价值、摊销比例等)并提出建议。

(六)参与设备报废申请、报废处置方案的审核。

(七)参与项目内部对设备故障、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八)其他为保证设备正常管理与安全使用等必要的技术方面的支持、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总监是现场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责任人,对现场设备安全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项目设备配置计划的审核,重点审查安全性。

(二)参与项目设备管理制度、办法(含考核)、职责、流程等的审核及检查考核,重点为安全管理、安全措施。

(三)参与对设备管理、操作、维修等具体岗位及人员配置方案的审核;负责对设备管理、操作、维修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与安全考试考核。

(四)参与公司授权范围内非固定资产设备(如小型机具等)购置对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审核与招标谈判;参与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租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审核与招标谈判;参与审核协作队伍自带设备进场状态报告(规格型号、随机工具、技术资料、持有证书、技术状况等)、价值评估报告(进场价值、摊销比例等)并提出建议,重点审查安全资质及设备的安全性。

(五)参与项目大型特种设备的专项管理,包含安装拆除、型式试验、登记取证、分级验收、定期检验;负责持证上岗、危险源识别、应急演练等。

(七)为设备进场验收、安装拆除、安全使用等提出安全建议。

(八)负责每月组织一次项目设备与临时施工用电安全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制订整改方案,并负责审核与并督促实施。

(九)负责组织项目内部对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处理,按公司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现场紧急措施。

第七条纪委书记是现场设备采购、租赁、处置的重要责任人,对现场设备管理负重要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审核本项目设备管理制度、办法(含考核)、职责、流程等;并督促项目按月开展检查考核。

(二)对设备管理人员特别是部门负责人进行岗前谈话、纪律教育等。

(三)对公司授权范围内非固定资产设备(如小型机具等)购置合同进行审核;对公司授权范围内外租设备合同进行审核;监督协作队伍自带设备进场状态、价值评估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有无违规操作。

(四)审核项目报废设备处置方案,监督处置程序是否依法合规。

(五)参与项目内部对设备故障、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并监督其程序是否依法合规。

(六)其他为保证设备正常管理与安全使用等必要的纪委方面的支持、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责。

项目未设纪委书记或纪委书记由党委书记兼任时,可将上述职责与党委书记职责合并,由党委书记负责。

第八条物资设备部是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对设备管理负全面、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设备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特点制(修)订项目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流程与岗位职责,经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检查与改进,按月检查考核(部门、作业队、班组等)设备管理与使用情况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设备管理可控、有序、规范。

(二)协助工程管理部制订本项目设备配置计划,负责及时组织设备进场并根据项目施工情况动态管理设备资源,通过购、调、租等方式确保设备满足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与经济性需要。

(三)提出设备管理、操作、维修等具体岗位及人员建议配置方案;负责对设备管理、操作、维修等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与考试考核。

(四)具体组织公司授权范围内非固定资产设备(如小型机具等)的购置,对设备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与招标谈判,提出供应商建议名单,拟订并发起合同评审;具体组织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租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审核与招标谈判,提出供应商建议名单,拟订并发起合同评审;负责编制协作队伍自带设备进场状态报告(规格型号、随机工具、技术资料、持有证书、技术状况等)、价值评估报告(进场价值、摊销比例等)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项目机械设备日常使用、巡检查、维护保养、退场等具体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大型特种设备的专项管理,包含安装拆除、型式试验、登记取证、分级验收、定期检验、安全使用、技术改造等。

(七)提出设备报废申请与报废处置方案,经公司审批后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标竞价提出处置建议,经审批后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

(八)负责对设备成本按月进行分析与核算;编制设备经济性分析、核算报告以及整改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九)为设备进场验收、安装拆除、安全使用、维修保养等提出人员、物资、工具、资金等方面的部门建议,经审批后负责或联系落实。

(十)负责每月一次的项目设备与临时施工用电安全大检查,制订整改方案并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项目内部对设备故障、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处理。

(十二)负责完善部门内业资料(各类台账、履历簿、运转记录、技术档案等),并按公司规定采用成本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报送相关报表与数据。

(十三)其他为保证设备正常管理与安全使用等必要的业务、技术方面的支持、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责。

第九条其他部门是设备管理工作的协作部门,对项目设备管理负协作责任。其主要职责结合各部门工作要求自行制定并经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设备操作人员是指设备指挥、操作、监护辅助等直接作业人员,对某一具体设备使用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熟悉设备性能,明确各自岗位,清楚作业安排。

(二)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三)严格执行班检制度。做到安全教育、技术交底、班前讲话不到位不作业,人员身体与精神状态不佳不作业,设备故障带病不作业,安全措施不齐全有效不作业,作业环境恶劣不明不作业。

(四)作业完毕,按例保要求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五)向物资设备部提出维修保养申请,配合设备维护人员进行设备故障排除与定期保养。

(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认真填写设备运转记录。

第十一条设备维护人员是设备故障排除与定期保养(一保、二保)的实施者,对设备的维修保养进度、质量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二)向物资设备部提出维修保养申请,在物资设备部技术指导下进行设备故障排除与定期保养。

(三)严格按照设备维保手册或说明书进行维修保养。除非紧急情况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否则维护保养应在设备停止运转、落闸上锁、设置专人监护情况下实施。

(四)对于大型特种设备等对维修保养资质有特殊要求,或技术复杂、本项目无法进行维护保养的,经审批后可委外实施。

(五)维修保养完毕,向物资设备部申请验收。

(六)认真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三设备配置管理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设备管理人员参与投标阶段设备配置方案的编制。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施工调查,结合投标书要求、施工组织、自有设备情况、当地设备市场情况,根据适用、配套、经济的原则编制项目设备配置建议方案,经部门会签、相关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设备配置方案申报时,应对设备来源提出初步建议(自有、租赁、协作队伍自带、分包队伍自带等),并附技术、经济、市场来源的相关说明。

第四条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购置权归公司所有,项目经理部不具有购置权。

第五条购置不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如小型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等,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经审批后由项目经理部按公司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项目经理部购置设备,必须经过招标谈判、内部评审、党政联签方可签订采购合同。项目经理部纪委应全程监督并签字确认。

项目经理部购置设备,应通过中国中铁鲁班电子商务平台实施,如采用其他方式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施工所需长期或批量租赁的设备由公司负责,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租赁权;零星租赁设备,可由项目部在公司规定的限额数量、租赁限价下,经项目经理审批后组织。

第七条零租设备可由项目部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在规定的限额数量、租赁限价下,经项目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项目经理部零租设备,必须经过招标谈判、内部评审、党政联签方可签订租赁合同。项目经理部纪委应全程监督并签字确认。

项目经理部租赁设备单价不得超过公司发布的租赁限价,超过限价时必须报公司审批。

设备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协作队伍或分包队伍的自带设备,应按自有设备进行管理。设备进场时负责清点、核实、评估,并在使用过程中按月查验。

自带设备必须单独建账、实施动态管理,并纳入项目经理部设备管理范畴。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应依据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及时调整设备需求,调整计划及申报、实施等参照配置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四设备进场管理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部依据经公司批复的设备配置计划组织设备进场。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成立设备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分管领导(如副经理)、物资设备部、合同成本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财会部等人员组成,负责对进场设备逐台验收。

第三条物资设备部应事先做好接收人员、场地、基础等资源准备,以及验收、试验程序等技术准备工作。

第四条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备技术状况:规格型号是否正确、整机及部件是否完整、试运行是否正常、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等。

(二)设备随机工具、配件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三)非自有设备的新旧程度、进场价值评估,必要时邀请第三方进行价值公证,并根据工作量或时间明确退场价值。

(四)设备带操作人员租赁时,检查操作人员的资质证书、身体情况及工作技能。

(五)其他需要验收事宜。

认真填写设备进场检查记录表,各项均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进场手续。

禁止接收技术状况不良的设备和不具备国家强制性资质要求的操作人员。

第五条对于外租设备,物资设备部应重点审查其来源(产权登记证或购置发票)、资质(厂家、设备及操作人员)和技术性能是否良好。物资设备部应留存租赁商营业执照、操作人员个人身份证及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并对设备租赁供应商进行登记。

第六条设备投入使用前,由物资设备部制订该机型的《维修保养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经审批后组织技术交底并执行。

第七条业主提供的设备,依据与业主的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进场验收。

第八条设备进场需办理报验手续的,按业主、监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五设备使用管理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设备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即使用时必须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做到安全教育、技术交底、班前讲话不到位不作业,人员身体与精神状态不佳不作业,设备故障带病不作业,安全措施不齐全有效不作业,作业环境恶劣不明不作业。

(二)适用性原则,即必须按规定性能、规定程序、规定场所使用,严禁违规违章和超负荷使用设备。

(三)配套性原则,即设备作业前置、后置条件必须配套,通过协同作业提高设备工作效率。

(四)经济性原则,即应合理选取设备工作参数、使用数量、工作台班等,保证设备使用经济合理,必要而不浪费。

(五)其它:设备使用的燃料、润滑油、液压油必须符合说明书规定并按季更换,配电系统、电压等级、保护接地、保护接零等必须符合临电及铭牌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的基本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持证上岗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油水管理制度、随机附件等管理规定。

(一)岗位责任制

1.设备使用必须实行“两定三包”(即定人、定机,包使用、包保管、包保养),大型特种设备必须经公司审批。

2.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各自岗位职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设备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4.设备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登记建账。多人操作的大型设备实行司机长负责制,单人操作的设备由操作司机负责保管,小型设备可设专人管理数台。

(二)持证上岗制

1.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技术培训,经理论与实作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无操作证操作设备视为严重违规。

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有效资质证件,并定期检验(换证)。

(三)交接班制度

1.设备多班作业时,必须制订交接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2.交班时,除说明设备技术状况、设备完成工作量外,还应对设备因故停机情况、维修保养情况、是否遇到紧急情况、外部环境变化情况以及其他必要事宜等进行说明。

3.接班时,应对每一岗位逐一接收,并按岗位职责详细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正常,特别是重要支撑结构、承重吊具、运转部件、安全防护装置及措施等,并通过整机试运行判断总体状况,检查记录计入交接班记录簿。

4.设备一班作业虽不进行交接,亦应做好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停放、保管等工作。

(四)巡回检查制度

1.为及时发现设备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促进与保证设备安全、稳定、长期运行,必须坚持巡回检查制度。

2.巡回检查制度由分管领导负责督促实施并检查考核,由物资设备部负责制订具体规定,经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规定应包含巡检的时间、频次、路线、方式等具体内容。

3.巡检的重点是大型特种设备,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有无振动、异响等异常情况或发生故障。

(2)润滑油的油位、油温情况;电机运转声音、振动、温度、电流情况。

(3)现场有无违章操作、指挥或不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

(4)安全措施、作业环境是否符合设备作业要求。

(5)其他认为必要的巡检内容。

4.巡检要做到“四个坐不住”、“四个一样”:

天气变化时坐不住;发现异常时坐不住;问题不排除坐不住;开停车时坐不住。夜班和白班一个样;坏天气和好天气一个样;领导不在场和在场一个样,没人检查和有人检查一个样。

5.巡回检查包括设备运行的巡回检查与施工电力设施的巡回检查。

设备运行的巡回检查按如下规定进行:

(1)设备操作人员的巡回检查。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当班司机及各岗位运行监护人员应对设备各部位及整机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填入运转记录。班组作业配置专职安全员或机械技术员的,还应由其巡回检查并填写专职巡检记录。

(2)专职班组(如机电班、维修班等)的巡回检查。应制订巡检计划,经物资设备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每天对设备至少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物资设备部。

(3)物资设备部的巡回检查。应制订巡检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每天单独或会同专职班组对设备至少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施工电力设施的巡回检查按如下规定进行:

(1)必须由持证专业电工进行巡检,并每天至少巡检一次。

(2)重点检查变压器(发电机)工作情况、接零接地保护系统、配电线路连接情况、漏电保护器灵敏情况(测试按钮)、配电及开关箱情况、现场照明情况等。

(3)每次巡检均应认真填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巡查记录表》,并由巡检电工签名确认。物资设备部每月收集、考核一次,并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五)油水管理制度

1.物资设备部负责制订设备用油(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用水(循环水、冷却液等)管理制度。

2.物资设备部负责依据设备类别制订油水使用表,并依据设备性能、工作等级、环境变化及时调整标号(牌号)。

3.设备使用的油水必须符合设备技术资料规定的要求,并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更换。

4.物资设备部负责定期检测油水的质量,应配置专用检测设备或委外检测。

(六)随机附件

1.随机工具、常用低值配件等由操作人员或司机长负责保管,并建立登记卡片。

2.随机备件,特别是价值较高的整体部件由物资设备部负责入库保管,并建立专项台账。

3.随机技术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图纸、合格证等,原件由物资设备部负责保管;操作人员可视需要留存复印件以备学习和随时查阅。

第三条设备标识

(一)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设备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可采用悬挂、张贴、喷涂等方式但必须保证牢固、可靠、防雨。标识牌包含企业标识、企业名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管理号码、保管司机、使用状态等。

对于利用社会资源的设备应临时编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上述标识。

(二)对进入现场作业的设备均应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于设备操作室或安放于设备作业现场的醒目位置。

第四条设备停放

(一)设备作业完毕,应进行外观清洁,做到无油污、积水、灰尘、垃圾等。

(二)设备作业完毕,应整齐有序停放在指定场地处,并做好防溜、防雨、防火、防盗等措施。

第五条除日常监督管理外,物资设备部应每月组织对设备全面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制订整改计划,并规定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验收方式、验收人员等,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方能继续作业。

第六条设备退场

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组织设备退场,由物资设备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设备使用台班(时间)、领用(油)料情况、故障事故情况、借款借支情况等进行清理和会签,填写《设备退场交验单》,并以此作为清算设备费用的依据。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六设备维修保养管理

第一条设备维修保养对保证设备良好技术状况、消除故障隐患极为重要。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大(项)修等;保养包括例行、定期、停放、封存、走合期、换季、工地转移等保养。

第二条设备维修规定

(一)设备维修工作是恢复设备技术状况的重要手段,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应正确处理施工生产与设备修理的关系。

(二)设备维修包括日常维修、项修和大修。

1.日常维修:是指修复、更换部分损坏、磨损较快零部件,调整设备的局部结构,以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转。

2.项修:是指对状态劣化已难以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的部件进行的针对性修理。

3.大修:是指以维修后的设备性能和精度达到出厂标准的维修。

(三)物资设备部向公司物资设备部提出大(项)修申请,在公司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由项目经理部或公司组织实施。设备大(项)修应制定技术方案、工期进度、人员安排等,并在维修完成后,填报《设备大(项)修竣工报验单》。

(四)日常维修由维修班组负责,设备操作或机组人员协助实施。

(五)对于外租设备或协作队伍自带设备维修不到位、严重失修的,项目经理部设备管理人员有权要求立即进行维修;影响生产安全或正常施工的,应要求立即停机,情节严重的可清退出场。

第三条设备保养规定

(一)设备保养分为:例行保养,定期保养,停放保养,封存保养,走合期保养,换季保养,工地转移保养等。

1.例行保养:指设备在每班作业前、后及运转中的检查、保养。例行保养应按“清洁、紧固、调整、润滑、防腐”十字作业,消除故障隐患。例行保养内容由物资设备部负责制订,设备操作人员或司机长负责实施。

2.定期保养:指按规定的运转间隔期进行的一级、二级保养。物资设备部负责制定定期保养计划,经审批后下达并监督实施。定期保养由维修班组负责,设备操作人员或司机长协助实施。

3.停放保养:指设备临时停放超过一周,每周进行1次的检查保养。停放保养主要是进行“清洁、润滑、防腐”和发动机械等工作。停放保养由保管司机负责实施。

4.封存保养:指设备封存期内保养,一般每月进行1~2次,具体内容同停放保养。封存保养由维修班组或保管司机负责实施。

5.走合期保养:指设备走合期内及走合期完毕后进行的保养,具体内容由物资设备部参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制定,由设备操作人员或司机长负责实施。

6.换季保养:指入夏、入冬前进行的保养,主要是更换油(脂、水)料,采取防寒、降温等措施。换季保养由维修班组或保管司机实施。

7.工地转移保养:指一个工程任务完成后或开始前,虽未达到规定的定期保养时间,但为使设备到新工点后能迅速投入生产,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保养、维修,具体按机况进行。

(二)物资设备部负责制定项目设备保养制度,并监督检查。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设备保养和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料、废弃物,作业人员要及时清理回收,保证清洁,确保环保要求达标。

第四条设备走合期的规定

新机或大修后出厂的设备,在走合期内使用是否正确,直接影响设备性能和寿命。设备使用必须按原制造厂或大修厂规定的走合期要求执行。

走合期使用情况应记入履历簿内。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七大型及特种设备管理

第一条根据股份公司、公司对大型及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结合项目经理部保有的大型及特种设备情况制订本细则。细则主要内容是项目经理部大型及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理的职责、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第二条设备使用或维护班组负责本班组设备日常维护及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资设备部和安质环保部负责大型及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技能及安全培训、检查检验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当地质监局(或安监局)等部门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证件,且大型及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还需根据三级验收权限取得公司使用许可。

第五条大型及特种设备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证件(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使用。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一经发现作违章作业处理,如产生后果应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使用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起吊前排除,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条对桥、门式起重机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予断续铃声或报警。

第八条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第九条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警示标志,应由原加锁或悬挂标志的管理人员解锁,解除警示后,方可闭合电源。

第十条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第十一条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第十二条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轨道式起重机的轨道应有可靠接地。

第十三条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一)无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作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二)非起重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

(三)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四)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五)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六)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七)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八)易燃易爆物品没有采取专门安全措施和经过批准。

第十四条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一)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二)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三)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四)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五)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六)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三~六圈);

(七)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近地制动;

(八)不得长时间将重物悬吊在空中,有重物悬吊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九)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联锁、信号指示应完整良好。严禁在失去保护的情况下使用或带病运行。

第十五条起重工一般安全要求:

(一)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二)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不得小于度,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三)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或护具;

(四)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五)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六)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七)工作结束后钢丝绳或专用工具必须落地存放,严禁悬吊空中。

第十六条大型及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

(一)大型及特种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统一编号,并根据要求定期检查、试验和维修,建立台帐。技术人员对机械进行技术管理和指导,安全员应定期督促、检查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建立交接班制度、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设备档案;

(四)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mm;

(五)起重机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六)所有起重机、具、绳索等都应根据规范的工作载荷重量使用,并要留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严禁超规范使用。对不明规范或自制的工具用具,绳索等应经过计算或负载试验后方准使用。

第十七条起重机的操作,应由下述人员进行:

(一)经考试合格的司机;

(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三)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

第十八条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

(一)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二)起重机操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

(三)安全运行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五)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指挥信号;

(七)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的检验与维修

(一)在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特殊情况下需超工作负荷起吊的,由物资设备部联系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重机械检测站进行特检;

(二)凡经大修、改造或新安装的起重机,在交会使用前需检验;

(三)闲置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需检验;

(四)经过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需检验;

(五)起重设备进行试验、检测后要在设备台帐记录上反映出:日期、检查、试验项目,结果、参加人员姓名。

(六)每月对大型及起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大型及起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3.电机绝缘、变速箱的泄漏情况;

4.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5.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6.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7.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8.主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9.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10.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注:第2、3、4、5为月检主要项,年检就是第1~10项全部内容。

(七)大型及特种设备的维修

1.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2.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3.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4.维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挂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3)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当承载能力降低到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时,如不能修复,应作报废处理;

(4)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时,经核算且不能修复,应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压力容器订货,来货验收及安装检验

1.订购新压力容器前,由物资设备部负责审核技术标准,对制造厂及其产品情况了解资质,有无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2.设备购置到货开箱验收应有物资设备部人员参加,所有证件,技术资料和设备应逐一进行检查、核实,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资料不全者立即找制造厂予以处理。

3.容器安装完毕投用之前,应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投用。

(二)已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1.储气罐、压力油罐、安全阀检验周期为三年。

2.压力表检验周期为二年。

(四)压力容器维护注意事项

1.禁止敲击运行状态下的压力容器,禁止在运行状态下的压力容器上进行焊接工作。

2.更换压力容器上的附件时,要切断压力,如果不能切断压力时,那就要对压力容器进行卸压,卸压完成后再进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大型及特种设备的检查分为五种:班前检查、巡检、周检、月检、专项检查。

(一)班前检查

操作人员每班前按规定检查内容逐条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巡检

物资设备部专职设备工程师每日对设备巡检及对操作人员的工作记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解决及上报。

(三)周检

物资设备部部长组织设备管理人员每周对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记录、专职工程师巡查记录检查1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

(四)月检

安全生产总监组织项目经理、副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设备专职工程师、设备所在班组负责人每月进行1次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运转记录、设备检查维修记录,及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复查由安质环保部、物资设备部联合进行并报安全生产总监存档。

(五)专项检查

主要是设备进行、安装、报检办证等投入使用前的检查,由物资设备部负责,安质环保部协助,根据需要进行。

第二十二条安拆方案

(一)大型特种设备安拆实行严格的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二)方案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方案分为三级,一、二级方案在项目经理审批后,还需报送上级单位审批方可执行,三级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其中,方案须报送业主或监理审批的,须由项目经理审批后报送业主或监理;

(三)安拆方案由物资设备部组织,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编制;

(四)方案编制完成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方案会审;

(五)一、二级方案交底由总工程师组织,三级方案由物资设备部部长组织。

第二十三条设备安装

(一)大型特种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才能进场,检查产权备案证、合格证、制造单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以往的使用登记证等证件。

(二)大型特种设备进场前,必须详细计划,做好安装的前期准备工作,首先调查当地或外地大型设备吊装设备厂家和设备安装调试单位。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筹备安装事宜,(产权备案证、合格证、制造单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以往的使用登记证等证件一定要齐全并随机调转),设备进场安装时办理各种手续(具体手续详见各地安监站设备安装规定);其次要根据安装的机械设备技术要求,进行基础的预制或预埋相关配件,在设备到场安装前保证基础的强度,和预埋件位置正确等。

(三)在签订安装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设备安装前,由设备安拆施工单位向设备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登记。

(四)大型特种设备安装需要制定安装方案和安全措施,安装方案需要进行相关计算,要有可靠的理论依据,要有安全措施,要有人员配置、材料和机械设备的配置,并且方案中要有场地平面和安装示意图;方案需要专家论证必须经过专家论证,需要上报上级单位签字审核的,必须全部审核通过才能够进行安装施工机械设备。

(五)在安装前,必须检查机械设备基础的几何尺寸和预留孔洞,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安装技术安全交底,并要学习安装方案和流程,相关人员必须签字,确保安装顺利进行。

(六)安装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自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相关表格;同时需要按照设备说明书进行调试,需要有资质单位的进行调试的,必须让有资质单位进行调试,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对于特种机械设备需要检验和备案的,必须申请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和备案(检验合格之后才可以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设备拆卸

(一)大型特种设备拆除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才能进行拆卸,检查设备的各个部件是否完好,是否具备拆卸条件。

(二)大型特种设备拆卸前,必须详细计划,做好拆卸的前期准备工作,首先调查当地或外地大型设备吊装设备厂家和设备拆卸单位。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例如龙门吊)拆卸单位筹备拆卸事宜。

(三)在签订拆卸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设备拆卸前,由设备安拆施工单位向设备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拆卸告知登记。

(四)大型特种设备安装需要制定拆卸方案和安全措施,拆卸方案需要进行相关计算,要有可靠的理论依据,要有安全措施,要有人员配置、材料和机械设备的配置,并且方案中要有场地平面和拆卸示意图;方案需要专家论证必须经过专家论证,需要上报上级单位签字审核的,必须全部审核通过才能够进行拆卸施工机械设备。

(五)在拆卸前,必须进行安装技术安全交底,并要学习拆卸方案和流程,相关人员必须签字,确保拆卸顺利进行;在拆卸时,按方案中顺序拆卸设备部件,并及时的装车拖运到下个场地,尽量避免二次吊装和倒运。

(六)拆卸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相关表格,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生产总监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依据本规定按项目经理部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八设备租赁管理

第一条设备租赁遵循先内后外、经济实用、以内部调配或租赁为主、外部租赁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内部设备使用效率。确因工程需要对外承租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条设备租赁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分为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三个管理层级,分别为设备租赁的管控层、主责层及执行层。各层级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具有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

第三条外租供方实行集中管理、资格准入制度。所有参与中铁二局项目设备租赁活动的外租供方,必须办理准入资格手续,并取得合格外租供方资格。

第四条设备租赁分为工作量法、月租和台班/小时三种方式,优先选择按工作量法计量租赁费,按月租或台班租赁要严格控制单价,禁止以小时或台班计费长期租赁设备。

第五条项目部设备租赁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制定设备租赁计划上报设备租赁申请;

(二)按照上级公司批复意见组织设备租赁合同的洽谈、拟定与初评;

(三)组织租赁设备的进场、验收及建立台账;负责设备现场调配,提高设备利用率;监督设备的使用、维修及保养;

(四)负责租赁设备台班的签认、单机消耗管理、租赁费的核算及上报;负责按照上级公司批复意见结算租赁费;负责组织租赁设备的退场工作;

(五)负责制定租赁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全过程综合管理。

第六条外租供方应为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不得选用自然人。

第七条外租供方资格必须合法,具有“两证一照”,并在有效期内。“两证一照”是指企业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第七条外租供方设备必须是合法取得、法定检测合格、技术状态完好的设备。

第八条外租供方必须具备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信誉和能力。各单位在引进外租供方过程中必须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考核,核实外租供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按规定填写《外租供应方评价表》。

第九条项目应按公司规定对外租供方进行评价,对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选择的外租供方,经查实后取消其准入资格,并追究项目相应责任。

第十条对当年合格外租供方名录内未涵盖的设备及供方,确有需要时,由项目初评和推荐,报子(分)公司审核、准入后,报公司最终审核通过后纳入合格外租供方名录。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选用租赁设备时,必须优先采用内租。确需外租的,必须从本单位合格外租供方名录中选用。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外租设备的使用年限,外租设备必须是出厂在5年以内且性能良好的设备。

第十三条各单位选择外租设备时,要公平、公正的比性能、比价格,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公司发布的设备租赁指导价和子(分)发布的设备租赁限价,否则必须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严禁租用公司内部员工集资或参股购买的机械设备。

第十五条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向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申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表》,由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定后组织落实机械设备来源。

第十六条租赁设备进场前,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需要,认真研究施工组织,确定需要租赁设备的数量和时间,杜绝设备盲目进场。

第十七条项目部必须充分调查项目所在地地设备租赁的市场价格,根据调查情况填写《设备租赁审批表》,经项目经理同意并签字后报子(分)公司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设备租赁手续,签订有效的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铁路混凝土箱梁提、运、架设备,轨行式铁路T梁架桥机,电气化作业车、大养设备、长轨铺轨机、岩石隧道掘进机、盾构、搅拌站、造桥机(移动模架)、t以上龙门吊、湿喷机械手、滑模摊铺机及其它原值大于万元的大型设备租赁方案需上报公司审核。

第十九条对于通用设备计划连续租用2年及以上或者一个项目单台设备租赁费达到设备原值80%以上的原则上鼓励单位购置,确因资金不足的单位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合同双方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在设备租赁进场前完成租赁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严禁先使用后申请,或先使用后签订合同,避免因手续不完善而发生纠纷。

第二十一条租赁合同必须依照公司发布的合同范本拟定,并履行两级评审制度,即由项目部负责拟定并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子(分)公司评审,合同的批准和签订由子(分)公司负责,未经书面授权项目不得签订任何设备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租赁的机械设备规格型号、技术性能要与上报的设备相关资料一致,并按公司批复意见执行;严禁用“以小充大”等方式提高设备的租赁单价,否则按违纪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租赁设备名称、规格、数量;

(二)设备的进出场费、安装拆卸费和辅助设施费;

(三)用途和租赁期限;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职责;

(六)操作人员的配备、油料使用规定等。

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出租方必须提供正式发票,“营改增”以后按照财务管理部门相关办法执行。

(二)租赁合同中要注明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由出租单位承担,承租单位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合同中要约定维修保养时间、本月最少工作时间及相关规定的扣款。

(四)合同中要注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相关的责任。

(五)合同要明确设备租赁未经项目部同意中途退场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明确外租供方在施工现场的授权委托人,并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设备租赁费采取量价双控方式进行管控,设备租赁合同单价不得超过公司下达的租赁指导价和(子)分公司下发的设备租赁限价;项目部应按工序对机械使用费进行成本预算,明确机械使用费的控制总量,在合同签订及结算过程中不得超出预算。按工作量法计费的设备租赁合同,总额实行上限封顶,严禁“开口”合同;因特殊原因超出指导价或预算,按照原申报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须保留外租供方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人员资格证以及对外租供方的评价记录。租赁特种设备时须要求外租供方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单次临时性租用设备,结算额度在元(含)以下的,如能够即时开具发票、结清租费,外租供方不受准入条件限制;项目应严格控制临时性租用设备的次数,当月结算费用不得超过月租价格。

第二十八条租赁设备进场时必须进行逐台验证,项目部应与租赁供方共同确认机械设备规格型号、技术状况、出厂日期,评估设备价值,清点随机工具、辅机、附件及使用、维修保养技术资料,填写《设备进出场签认记录》,确保进场设备机况良好,价值明确,随机工具、附件及技术资料齐全,并建立租赁设备台账。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指定租赁设备使用有权签认人,在设备租赁使用期间每日填写《设备租赁现场签认单》,设备租赁完成工作量需由项目总工复核签认,设备租赁使用时间和当月单机消耗由项目设备管理人员复核签认。

第三十条项目部要合理安排和调配租赁设备施工,尽量提高租赁设备利用率,每月通过审核《设备租赁现场签认单》对任务量不足的设备要及时退租;对油料超耗的租赁设备要重点分析原因,对盗卖油料的外租供方,项目部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退租。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每季度将对每台设备租赁进行机况验证,对于验证不合格的设备要求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设备必须退租。

第三十二条外协队伍使用项目部的机械设备,项目部必须根据劳务合同约定在当月劳务队伍结算中进行扣款。严禁项目帮助外协队伍提供设备租赁担保。

第三十三条《设备租赁费结算审批单》要以《设备租赁现场签认单》和设备租赁合同为依据,认真填写并在其中注明需要扣款或增加款项的原因和金额,上报子(分)公司审批。

第三十四条财务部门须依据租赁合同和《设备租赁费结算审批单》、《设备租赁现场签认单》在结算额度内支付租赁费用,杜绝无结算支付或超结算支付。

第三十五条末次结算前,项目部要组织对外租供方使用的材料、施工安全、质量与人员管理等考核奖罚情况进行清算,在末次结算中一并结清;结算单要注明“末次”结算字样,并经外租供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设备租赁结算应严格执行“四不结算、三不付款”制度。“四不结算”即没有合同的不结算、租赁期限、台班数量及工作量超出合同没有补充依据的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价未修订的不结算、不符合设备租赁管理规定的不结算;“三不付款”即结算未经批准的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的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的不付款。

第三十七条租赁费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合同指定的账户。

第三十八条设备租赁使用完毕退场前,项目部必须与外租供方签订退租协议,双方共同清点零部件、工具、技术资料,随机移交租赁供方,做好交接记录;对于重要设备拆卸前要进行运转检验,确认机械设备技术状况,将租赁合同进行封闭。

第三十九条由上级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监察部、财务部、安质部、物资部、设备部等有关人员组成设备管理监察组对设备租赁进行监督、监察。

第四十条设备管理监察组的主要职能是:

(一)监督检查设备租赁管理工作制度等贯彻执行情况;

(二)审核投入公司内部工程项目使用的设备租赁合同;

(三)督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组织并参加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检查设备租赁费、调遣费及非正常损坏的修理补偿款等;

第四十一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擅自外租机械设备,或未按规定审批、违规超过限价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违规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和《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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