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中科白瘕风刘云涛 https://wapyyk.39.net/doctor/306474.html

1、目的:为保证公司以及在公司内从事生产、劳动、服务作业的外部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程序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又能满足公司快速安全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单位及在单位内从事生产、劳动、服务的外部单位(主要包括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等单位)。本标准规定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职业卫生、防火、环保工作的总则、设计审查、设备监造验收、施工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竣工交接、生产准备、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等有关事宜。

3、职责分工及运作原则:

3.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新建改建管理

3.1.1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设计前或在办理厂内立项手续前向应急管理部进行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向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3.1.2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三类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1.3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并按本制度第5.3.2条款的规定向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或审核。

3.1.4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本制度第5.1.2条款的规定向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审查。

3.1.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3.1.6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日。

3.1.7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1.8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公司项目管理部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3.1.9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公司项目管理部应当向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1.1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新建改建管理

3.2.1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设计前或在办理厂内立项手续前向应急管理部进行申报。由应急管理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项目的性质等实际情况确定如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3.2.2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2.3如果建设项目将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或重大影响,安全管理部门应选择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3.2.4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3.2.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3.2.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3.2.7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3.2.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2.9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公司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3.2.10建设项目竣工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2.1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3.2.1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新建改建管理

3.3.1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设计前或在办理厂内立项手续前向应急管理部进行申报。由应急管理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项目的性质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3.2国家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3.3.3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3.4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3.3.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3.3.6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3.3.7属于本制度5.3.1条款中前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急管理部应向市安监局提出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可经过修改后再次提出审查申请。

3.3.8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4建设项目消防设施新建改建管理

3.4.1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3.4.2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3.4.3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3.4.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4.5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3.4.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3.4.7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3.4.8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3.4.9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3.4.10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3.4.11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4.12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4.13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4.14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3.4.15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4.16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4流程、节点、责任:

4.1建设(装修)项目的施工必须依据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图纸进行,禁止出现违规施工、冒险蛮干的情况。

4.2位对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签订安全责任合同。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海尔集团的一切安全管理要求。

4.3程中建设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分别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对所有人员和合现场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安保部门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立即停止施工整改,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安全负责人处理。

4.4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必须使用不燃材料。严禁违法使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他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4.5该区域后期的安全,必须安装消防自动报警灭火设施,工程项目竣工前必须将灭火器等所有消防器材配置齐全。为保证后续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消防设施的安装应从目前集团消防维保网络内单位间竞标。

4.6公共区域的电气设施在公共通道处设置统一的电源控制配电盒,以利于使用过程中能从外面断电管理。工程项目的电气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电气安全检测合格。

4.7程中明火作业必须提前一天提报预算,动火前必须经安保现场审核批准,动火中现场专人全程监护,清理一切可燃物,动火后监护人现场监护半小时以上。

4.8置包装箱、泡沫等易燃品的部位/房间,照明灯具须有防护罩。

4.9防设计规范保证有畅通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醒目的疏散指示、安全出口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确保应急情况下人员及时疏散撤离。

4.10必须报消防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1工过程中及后期使用过程中,因施工安全控制不到位、消防设施安装不到位、电气设施不规范、消防审核验收手续不到位等所造成一切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5标准:

5.1安全施工控制方案应包含项目:

(一)安全管理的组织网络(二)现场安全用电安全控制措施(三)现场明火作业安全控制措施(四)现场登高作业安全控制措施(五)现场危险工种、危险设备安全控制措施(六)针对水、电、火、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办法和应准备的硬件设施(七)现场24小时责任时间段、责任人、应履行的职责(八)专人对现场安全措施、责任人到位情况复审,确定明确的考核通报制度(九)根据施工现场和行业的特殊情况需要制定的其他特殊安全措施。(十)施工厂家签订安全承诺并培训受控。(十一)特殊施工、有限空间施工必须制定相应应急措施,现场配备相应应急装备。

5.2施工现场负责人对整体安全状况承担全部责任,签订《新改建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书》,并根据各个施工作业点不同的危险性,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签订安全责任书。

5.3现场安全责任人需要有房产单位的责任人网络、施工单位责任人的网络,每个责任人都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每个时间段的责任人必须包括这两个网络的责任人。

5.4新改、改建、扩建项目、夜间(明火作业)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控制方案,落实现

场安全管理责任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5.5单位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使用不燃材料,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达到A级。严禁违法使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他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材料(包括添加阻燃剂的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5.6项目变电站、配电室、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及自动灭火系统。

5.7应急疏散出口应保证常开,禁止锁闭,可设置应急逃生锁,保证应急疏散畅通。

5.8餐厅建筑面积大于㎡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5.9建立项目基本信息档案:

5.10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报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由设计院设计盖章图纸、电气防火检测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防雷设施检测报告、消防设施设计图纸及点位图、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资格证;

5.11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职业危害环境检测报告、职业危害岗位岗前体检报告;

5.12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检测报告及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6责任咬合:

6.1依据规定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未经消防审核合格擅自施工建设的,立即停止施工并通报责任单位,对项目负责人处—元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处—0元的处罚。

6.2需要网上备案审查的项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或违反消防规范建设的,除停止施工之外,对责任单位集团内通报,项目责任人处——元处罚,对施工单位处—0元处罚。

6.3因违规建设造成事故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1万—10万元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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