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出手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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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招标投标市场是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工作对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提升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招标投标市场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壁垒还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况仍然存在;招标投标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健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现象屡禁不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及时性、主动性和监督能力还不足,社会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一)严格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环节自主权。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不得违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应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比选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不得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违法采用邀请招标。严禁随意改变招标程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确定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三)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认真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对于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质资格条件、业绩等要求应当认真负责,以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为度审慎设置招标条件,不得提出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使用特定业绩等要求,不得简单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招标人应当指导、监督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四)严格约束招标人代表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湛、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严禁超过法定比例安排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意向性、倾向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严禁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和法定程序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在合同履约阶段担任项目管理负责人。

(五)做好评标报告的审查评估。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回避、人员构成和专业结构是否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是否存在随意评分、任性评分或者明显的“人情分”、“关系分”等倾向性评分现象;是否存在客观性指标评分不一致或者主观性指标评分存在畸高、畸低等显著差别现象;是否对异常低价投标或者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详细评审;是否依法提请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补正;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进一步加大对评标情况的公开力度,原则上专家的评分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比标优势以及其他投标人未中标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依法办理异议答复。招标人是异议办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规范高效的异议答复机制,畅通异议提出的渠道,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招标人可以建立招标投标项目异议报告制度,对于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滥诉缠诉闹诉等恶意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招标人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引发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七)落实内控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重大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积极发挥内部审计与纪检的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管理权力集中的部门和人员实行分事行权、分岗授权,在岗位设置方面采用定期轮岗、交叉任职等方式,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招标人代表责任追究终身制,加强问责问效管理,将招标人代表的行为与履职评定、职务职级晋升和奖励惩处挂钩。

(八)规范开展履约管理。招标人要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健全验收机制,落实验收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严格组织验收,及时公开验收结果。加强招标投标行为和合同履约行为的联动管理,必要时引入专业机构和人员辅助开展验收工作。探索建立项目单位招标投标绩效评价机制,有序引导招标投标活动由程序控制单一型向程序控制和绩效结果并重型的转变,不得“一招了之”。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信用和合同履约评价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推进形成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管理。

二、坚决遏制违规投标行为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诚实守信合法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投标活动。不得出借、借用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精准锁定重点监管对象。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积极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本地招标投标市场进行分析研判,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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