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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公开的公共数据无需征得原始数据主体的同意,但使用行为仍需遵守基本的注意义务
2.经营者只有在用户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方能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数据,且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3.网络运营者所控制的数据分为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原始数据聚合而成的数据资源整体,数据控制主体享有竞争权益。
4.“数据”成为网络经营者竞相争夺的基础性资源。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不能造成实质替代的程度,从而不具有正当性。
5.平台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原始数据有权依照其与网络用户的约定进行使用,对其研发的大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
6.企业数据信息,被侵入、控制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7.个人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流动发展之间需要平衡,在满足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的前提下,也应当尊重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让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市场机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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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公开的公共数据无需征得原始数据主体的同意,但使用行为仍需遵守基本的注意义务
使用公开的公共数据无需征得原始数据主体的同意,但使用行为仍需遵守基本的注意义务,防止不当使用给数据原始主体带来不当损害。在公共数据开放和大数据商业模式下,公共数据使用行为仍应受到正当性判断。大数据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使用公共数据时,应遵循来源合法原则、注重信息时效原则、保障信息质量原则、敏感信息校验原则。对公共开放数据的不当使用,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法人或自然人等原始数据主体的合法利益受损,公共数据使用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金服集团)、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微贷公司)诉称:蚂蚁金服集团及旗下公司经营的“支付宝”应用,系一款家喻户晓的集支付和金融服务、社交和生活服务等多种功能的软件产品。搭载在支付宝应用中的“花呗”产品是蚂蚁金服集团旗下主要的消费金融产品之一,具体由蚂蚁微贷公司(系蚂蚁金服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及其合作机构提供消费金融服务。因此,两原告就蚂蚁微贷公司的良好信誉和“花呗”的产品信誉享有共同的利益。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动公司)系国内知名企业信息查询工具和平台企查查的经营者。年5月5日至6日,企查查平台(qichac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