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也得到广泛的应用发展,在发展过程中,LP、GP、上市公司、产业集团、政府基金等多方力量不断竞合博弈,驱动双GP模式诞生。那么,双GP模式到底是什么?其屡见不鲜背后的驱动因素是什么?在基金管理实务中,如何发挥双GP模式的价值?未来险资与私募机构会通过双GP模式合作吗?本篇对以上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读。
双GP模式到底是什么?
1.双GP模式反应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治理形式,是LP与GP、GP与GP在责权利上竞合博弈的结果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PE)从年诞生到现在,已经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制三种,其中有限合伙制私募以其设立程序简便、运作机制高效、利益分配灵活、税收成本优惠的突出优势,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的主要形式。年《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促进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迅速发展。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GP负责全部投资决策,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分享合伙收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享有监督权、管理建议权、财务知悉权等,但不参与公司管理。《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传统典型的架构即为一名GP和若干名LP组成。随着私募股权市场的蓬勃发展,各式基金构造创新不断,以两名GP加上若干名LP构成的双GP模式悄然兴起,这两名GP中至少有一名同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
单GP和双GP,两种架构模式都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治理形式的体现,而双GP模式,可以说是LP与GP在“利益诉求最大化”和“管理决策控制权”上博弈与较量的结果,是GP与GP寻求合力、互助发展的创新模式,也是产业资本时代PE资本与产业资本深度结合、融合发展的探索之举。
2.以双GP的构成主体为依据,结合基金持牌情况,双GP模式架构可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第一种:两名GP与管理人都为同一主体,即每名GP同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都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第二种:一名GP与管理人为同一主体,另外一名只担任基金管理人,两名GP都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第三种:一名GP与管理人为同一主体,具备基金管理人牌照;另一名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具备基金牌照。
第四种:一名GP担任基金管理人、具备基金牌照;另一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具备基金牌照。
3.从双GP与单GP的异同上来看,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基本一致,私募基金的控制权仍然在GP手上,差异主要在于双GP模式中两名GP的责权利划分及管理机制的运作上。在双GP模式下,两名GP一般为合作关系,只是内部分工不同。一般在合伙协议条款中,会对两个GP的权限进行划分、界定。对于均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双GP,更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和利益,以免产生矛盾。
为什么双GP模式在合伙型基金中屡见不鲜?
1.LP受利益驱动,深度参与基金管理及收益分配的需要
随着二级市场退出难度加大,IPO通道缩窄以及投资回报走低,LP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利益链条,对GP的投资能力和退出能力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LP对GP收取管理费过高的疑虑一直存在,即使部分GP巨头在募资艰难的环境下主动降低管理费比例,LP还是认为过高的管理费侵蚀了自己的利益。在这样的态势以及对GP投资能力和收费过高的质疑下,部分LP会在既有GP基础上,指派其关联方或新设主体作为GP与既有的GP共同管理合伙事务,如共同管理基金、参与募资、投资和项目管理,并顺理成章地参与管理费、管理人超额收益的分配,以提升投资回报。
2.GP整合优势资源、合作共赢的需要
1)GP与GP通过双GP模式,在私募运作上紧密合作、优势互补,可创造1+12的倍增效应
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运作需要非常专业化、系统化的运作思维。当前,国内股权投资市场资金不断涌入,优质项目估值日益上涨,投资市场竞争加剧,倒逼投资机构在运营管理机制、专业团队建设及资源整合上不断优化。各投资机构在基金运作各环节可能拥有不同的资源和优势,在管理架构、对外投资和风险控制方面也各有所长,如果以双GP模式运行,可以在责权利分配对等、配合与制衡并存的情况下,集合双方的资源优势,发挥1+1大于2的合作效应价值。例如,在资金募集方面,双方合作设计产品、沟通交易架构,整合双方的渠道资源,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项目投资管理方面,双方利用各自熟悉的市场开展项目尽调,按谁熟悉项目所在地谁主导项目管理的原则,可大大提高投资管理效率、降低管理风险。
2)GP与产业资源公司通过双GP模式合作,可以快速切入产业、获取优质项目
例如,在一些高风险产业且投资运作周期长的投资领域,比如影视投资,单个GP对影视行业的认知以及独立运作影视基金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往往会寻找在影视领域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投资方合作,降低投资风险;或是寻找具有影视资源的影视公司合作,提前拿到优质投资标的、降低立项周期及调研成本并可保证有效投资的持续性,保证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无牌私募机构避开监管或开展业务的资质“通道”需求
基金业协会要求,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后6个月必须备案首只产品,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法在规定期限内募集完成首只产品的,往往会受托管理其他机构的产品。同时,随着监管趋严,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申请门槛越来越高、周期也越来越长。一些掌握资源或有项目需求的机构,短期内无法拿到牌照,但是必须抓住机会、迅速完成当前的资金募集或项目投资。这种情况下,该基金就可以通过双GP模式,凭借持牌基金管理人的资质通道,在有效时间内完成从资金募集到项目投资的一系列操作。
备案监管新规对双GP是福是祸?
去年8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对资管系统进行了更新,对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提出了多项监管新规。其中两点最受